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23号 2019-7-22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行政运行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我们起草了《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9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8552932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zhaojie7 mof.gov.cn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行政运行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和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源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源的耗费,以及人力资源耗费等其他耗费。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六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供成本信息,应当满足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主要包括:
(一)成本控制。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全面反映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以便对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及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干预,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定价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制定相关价格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成本等绩效目标,以便衡量单位整体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四)资源配置。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成本、效益等绩效目标,以便财政部门等将其评估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定额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九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可靠性原则。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适应性原则。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与单位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一致性原则。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和依据等前后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确保各期的成本信息相互可比。若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在成本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