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不使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其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因此《基本指引》只要求行政单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此外,为了全面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基本指引》要求有条件的行政单位,可以区分行政运行成本、行政履职成本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其中,行政运行成本,反映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源耗费;行政履职成本,反映单位为实现职能目标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五、征求意见的问题
1.本指引关于适用主体和参照执行主体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2.本指引关于成本和成本核算的定义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本指引关于成本信息需求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4.本指引关于成本核算原则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5.本指引关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6.本指引关于成本项目和范围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7.本指引关于成本分配的规定是否合适?如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您认为是否需要引入作业成本法的概念?
8.除上述问题外,您对本指引还有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