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权衡成本信息的取得成本和其满足相关成本信息需求的效益,采取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在成本信息的精确性和核算成本可承受性间取得平衡。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相关说明等。

  单位成本报告的提供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单位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按单位整体、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单位一般按照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业务活动类型,将其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其他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的,一般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的,一般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绩效评价需求的,一般以单位整体、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资源配置需求的,一般以业务活动类型、单位整体、项目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单位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单位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业务活动类型、公共服务或产品、内部组织部门等不同维度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单位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单位整体、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不同层面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和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经济用途设置的成本项目一般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计提专用基金等。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以上成本项目下再设置明细项目。

  第十七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耗费的项目,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类型的,与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耗费无关的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的,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并非为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的费用,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第四章 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八条 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转。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制造成本法,是指只将与产品制造或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不将单位管理费用等向成本核算对象分配的方法。

  第二十条 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