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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mof.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附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商务部

2019年5月31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地土地、房产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