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低于130人的省、自治区可不受本细则第十五条限制。前述省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明确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允许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在其回收经营场地内对报废机动车实施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预拆解。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新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或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