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现金退库)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现金方式退税应当严格控制数额,具体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同当地国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退付境外纳税人)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退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应退税款抵缴税款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退付利息科目应用)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条(缴退一致性要求)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报告机制)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应当事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三十五条(调库凭证及方式)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调库业务范围)税款调库包括出口货物免抵调、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更正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免抵调库流程)退库办理部门根据出口货物免抵调政策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列明的“免、抵”税数额和免抵调库指标,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并于开具当日或次日连同《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一起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调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应退抵欠调库流程)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应退税款抵缴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更正调库流程)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税务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调库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红字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条(其他调库流程)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一条(销号与对账方式)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税务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相关业务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销号和对账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