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条(待缴库税款专户缴库)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或“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定商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退库凭证及方式)《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应退税款处理方式)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还,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将应退税款抵缴本期或下期税款。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或抵缴。

  第二十三条(退库对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原则上应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请,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退给非原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 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退库申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

  第二十五条(办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与纳税人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自核实之日起10日内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文书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退库事前审核)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退税申请审批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资料移交清册、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税司司税了意见,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七条(退库流程)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由税务机关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库账户)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原则上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