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缴库方式)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的缴税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手工缴库流程)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缴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办理税款入库。

  第十五条(手工缴库要求)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入库;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办理滞纳金缴库。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库。

  第十六条(电子缴库流程)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划缴入库处理方式)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划缴协议)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滞纳金特殊情况处理)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但应当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