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范有序的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对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以及构建信息化税收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逐步*,税收征缴信息化水平不断推进,对税收缴库和退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对税款缴库、退库现有的制度进行了梳理、规范和完善,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 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 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网址:
http://.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
  电子邮件:
shuiwulaw@16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退库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和国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政策规定,对缴库、退库税款或特殊政策规定的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缴退库方式)税款缴库、退库按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推广电子化)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缴库准确性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账户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款缴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制约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职责)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成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缴库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凭证开具事前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