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素质高,具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评估、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二)时间安排
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工作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企业自查组织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1)制定企业自查方案
集团公司总部制定自查方案,统一规定人员安排、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内部监督等自查工作计划并传达至自查成员企业。方案应明确总部在本次自查工作中承担的对成员企业的培训、辅导、督导的职责,并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单位共同参与自查。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部署,将自查分户数据包下发至自查成员企业,并将制定的自查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抄送税务总局。集团公司总部应要求各自查成员企业按照总部自查方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自查成员企业的自查方案于2012年2月1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总部并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局、地税局)。
(2)成立企业自查工作小组
集团公司内部自行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税务部门、采购部门、成本核算部门、销售部门等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自查。
(3)认真自查,及时缴纳自查发现的税款和滞纳金
企业自查工作小组对自查名单上列示的企业,按照自查软件所列举的税收风险点,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逐项进行认真自查,并添加相应的附件。可添加的附件主要有三类:工作底稿类、会计核算数据类、原始凭证资料类;有数字的附件用Excel格式添加。
自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缴纳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4)及时报告争议问题
自查期间,对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问题,由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对集团公司总部收集提出的有争议的问题,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并协调解决。
2.税务机关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1)制定自查督导方案
各省于2012年2月1日前,由省国税局牵头成立省联合督导小组,制定省联合督导方案,并将正式文件(含督导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人员名单报送格式详见附件3 。
(2)加强督导人员辅导培训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各地石油石化行业税收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确保自查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
省联合督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级督导小组人员的督导培训。
(3)加强企业自查辅导
省联合督导小组根据本级自查督导方案,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多方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自查进展情况,辅导企业正确使用自查软件。
自查软件下载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自查软件
督导人员应结合自查软件及日常掌握的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自查企业采取逐户蹲点辅导自查方式,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咨询、服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进度和质量,确保企业的风险问题在该阶段得到最大化解决,取得预期成效。对自查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责令重新自查。
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督导人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省联合督导小组在走访企业时,要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自查组织情况:成员单位是否按照集团自查方案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部署了相关工作;是否调动了企业各层面、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自查自纠。
二是企业自查工作质量:自查程序和说明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填写质量如何;是否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税务机关指定附件是否按规定填报;重点企业主要业务的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