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1]4号 2011.1.1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