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1]691号                          201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2011年9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的税收风险测评工作。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决定在中石化集团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和步骤
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深各级税务机关对中石化集团涉税风险状况的了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遵从度;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税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培养和锻炼专业化税收管理工作团队,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工作采取税务总局统筹、规范操作、上下联动、协调一致、扁平化和一体化的方式开展。税务总局负责制订规范的工作标准和制度,统一规划和布置工作方案,统一政策解答口径,省以下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按照要求同步开展工作。整体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准备→风险测评→风险自查→集中分析评估→调查核实→总结反馈(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二、企业自查安排
(一)安排自查企业范围:中石化集团下属部分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企业自查时间: 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企业自查方式及内容

自查成员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自查2008年至2010年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

三、对各地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国家税务局牵头成立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小组,制定联合督导方案,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区中石化集团相关成员企业的自查督导工作。各地应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省联合督导方案(含督导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人员名单报送格式详见附件3)。

(二)省联合督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督导小组人员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本省自查督导方案,督促自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多方面了解自查进展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自查软件。

关于自查软件下发、使用及数据包报送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督导人员应结合自查软件及日常掌握的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自查企业采取逐户蹲点辅导自查方式,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咨询、服务,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进度和质量,确保企业的风险问题在该阶段得到最大化解决。对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督导人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对自查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要求重新自查。如出现企业不配合自查督导工作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联合督导小组。

(四)企业自查过程中反映的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税收问题,省联合督导小组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详见附件4)方式,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由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问题请示)。

(五) 省联合督导小组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告企业自查工作进度和督导工作情况。自查期间,各地应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定期报送《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详见附件5)及《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详见附件6)。对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