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707号                    2011.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针对近一段时间个别地区出现的税务师事务所违规收费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与征管改革和纳税服务紧密相连。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责,理顺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切实发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争取每季度(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听取一次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决。

    三、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得无偿占用税务师事务所资金、财产和人员,不得准许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一起办公或利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办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挂名或者兼职,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税务师事务所报销费用、领取补贴或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本人管理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中介活动。凡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领导要督促、指导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行业重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执业能力、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的年度检查工作,要做好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处理;年度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公告,并抄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要重视协会机构建设,树立服务会员意识,健全会员执业标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引导会员提高执业质量,严格行业自律。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纳税服务司除负责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各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备案,并及时更新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外,作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