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自查期间,税务总局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地区的自查督导情况开展抽查,自查结束后,对各地区的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征收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自查结果上报
中石化集团总部负责汇总收集其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在报送总部的同时报送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省联合督导小组完成自查督导工作后,应做好总结与自评。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督导组织机构、自评自查户数、督导主要形式,特别要体现工作特点、亮点;二是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总体评价、好的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补税情况等;三是工作建议,包括企业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此次自查工作及软件方面的缺陷,以及自评自查工作的建议、体会等。各地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结果)。

五、自查后续工作
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税务总局将组成若干分析评估小组,对回收的自查数据包进行集中分析评估,评价企业自查过程及税务机关督导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处理等后续工作,全面分析评估中石化集团税收管理状况,研究探索适应石油石化行业和企业集团特点的税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附件: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成员企业名单?
3.省联合督导小组人员名单?
4.自查问题请示单?
5.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
6.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部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确保自查工作实效,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部分企业的税收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自查工作目标
  本次由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自查既是各级税务机关了解熟悉中石化集团的过程,又是税务机关组织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再学习过程,也是组织企业对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纠错、降低税务风险的过程,有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增强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二、自查工作范围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工作对象为中石化集团所辖部分企业。根据前一阶段对中石化集团所辖企业的风险测评结果,分别从上、中、下游产业链条中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涉税事项复杂、税收风险度较高的典型企业共计71户开展自查。

  (二)自查年度
  自查2008-2010年度涉税情况,发现重大问题需追溯到以前年度的,企业应主动追溯调整。

   (三)自查方式及内容
  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对本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自查软件下发、使用及报送等具体事宜,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自查和督导工作具体安排
  (一)组织方式
  1.统一组织,上下联动。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自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税局、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2.成立分级督导小组
  成立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领导为组长的中石化集团自查工作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全面负责自查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国税局应牵头成立自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国税局、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省联合督导小组。省联合督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相关督导工作的开展,负责辖区内中石化集团自查名单中的成员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自查辅导工作,对自查企业进行实时政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督导组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