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十五)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进出口协调和服务,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一类口岸建没,建好出口加工区,引导加工贸易向中部地区转移。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扩大对外劳务输出的规模。

(二十六)搞好中部地区开发区建设。支持发展势头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鼓励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优势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努力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

(二十七)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体系。着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策职能,优化组织结构,构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深化完善相关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历史负担,支持军工企业加快调整改造步伐。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鼓励优秀上市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产收购,合并和重组,大力发展资本、产权、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外资银行、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使用上继续向中部地区倾斜。

(二十八)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切实消除体制性障碍,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放宽从业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功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九)把人力资源开发放在首位。切实落实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调整高等教育人才培训结构,稳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与东部发达地区人习—交流的规模,吸引各类人才到中部地区创业。在国家级专家选拔、博土后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方面,向中部地区的特色和优势产业倾斜。落实并完善城镇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三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十一)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稳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推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积极推进城市社区文化建设。

八、加强资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十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继续支持长江中游干支流、黄河中游干支流,特别是海河和淮河上中游、巢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影响区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城市的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建立大江大河上下游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和补偿机制。继续实施长江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流域防护林二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湿地保持与恢复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

(三十三)加大资源节约和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工业污染防治、节能节水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好产业转移过程中的污染转移问题。加强“两控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三废”无害化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加强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监管与执法力度,落实污染治理大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