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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6]38号                                                          2006.5.19

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财政部牵头)

  (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农业部牵头)

  (八)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就业服务体系和可靠信息渠道,加强对农民外出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发挥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引导富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流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九)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网络建设。(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落实对内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发展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用、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延长产业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

  (十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培育和发展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支持在中部地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一步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引导和支持外资银行、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