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继续实施长江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流域防护林二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林业局牵头)
(五十四)支持工业污染防治、节能节水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好产业转移过程中的污染转移问题。加强“两控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三废”无害化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五十五)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对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重点加强长江中下游、黄河中游、淮河等重要流域的干支流,洞庭湖、鄱阳湖水系和局部山洪频发地区的防洪工程建设。(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部门负责)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五十六)在国务院领导下,发展改革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中部地区区域发展的特点,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并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作进展情况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报国务院。
后续文件——
国发[2012]43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