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十六)扩建省会城市枢纽机场,增加中小型机场。(民航总局牵头)

  (二十七)构建以武汉、郑州等全国性市场为中心,以区域性重点市场为骨干,以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市场为补充,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重点发展粮食及鲜活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交易市场,加大传统零售业态改造力度,推动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发展所有制形式和经营业态多样化、有利于吸纳就业、诚信便民的零售、餐饮、修理等商贸服务。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发展。(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加强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挖掘、整合各类特色旅游资源,加快建设一批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名县、旅游名镇。广泛吸纳社会投资,高水平开发一批有国际影响、带动性强、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发展红色旅游,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及线路。加强黄河中游、长江中游等集中连片旅游区的规划,推进跨省区旅游合作。(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建设部、文化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四、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促进城市群和县域发展
  (三十)构建布局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以省会城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的中心城市为依托,加快发展沿干线铁路经济带和沿长江经济带。以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为重点,形成支撑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城市群,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支持城市间及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形成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加大对县城、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其集聚和辐射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二)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设置,优化布局,促进人口和产业的适度集聚,开展村庄整治试点,逐步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扩大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在中部地区的试点范围,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专项支持。(科技部牵头)

  (三十四)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规范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财政部牵头)

  (三十五)对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增加支援欠发达地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在扶贫开发、金融信贷、建设项目安排、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对干旱缺水、水土流失严重、行蓄(滞)洪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村村通电话工程,提高欠发达地区的通信水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扶贫办、信息产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五、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六)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协调互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为中部地区企业与跨国公司、东部企业对接搭建平台,更好地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产业的转移。支持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在粮食、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中部地区与毗邻的沿海地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强进出口协调和服务,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牵头)

  (三十八)支持一类口岸建设,建好出口加工区,引导加工贸易向中部地区转移。(海关总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