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三)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使用上继续向中部地区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四)加强能源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山西、河南、安徽等煤炭资源丰富地区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搞好矿井设备更新和安全改造,大力发展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在全国能源规划布局中已确定的火电、水电等电源项目,发展坑口电站,促进煤电联营和综合开发。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支持骨干电网建设,提高外送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生物质能发电和风电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加强原材料基地建设。发挥中部地区铁矿石、有色金属、黄金、磷和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优势,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基地。优先支持中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鼓励重点矿山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化肥、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国家对优势企业的联合、重组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在增值税转型、厂办大集体改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比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十七)支持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培育、发展循环经济和接续产业,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对重点资源枯竭型企业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给予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八)依托骨干企业,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矿山开采设备、石化装备、大型施工机械、数控机床及关键功能部件、新型农业装备、高速铁路列车、大功率铁路机车、新型地铁车辆、汽车及零部件、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等领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铁道部等部门负责)

  (十九)国家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并通过科研投入、工程设备采购以及税收政策等,支持重大成套装备技术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国家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中药、新材料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产业链和产业体系,逐步实现优势高技术产业集群,形成若干高技术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技术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教育部牵头)

  (二十二)在有优势的领域建设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若干科技基础平台,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

  三、提升交通运输枢纽地位,促进商贸流通旅游业发展
  (二十三)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实施。加强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民航、长江黄金水道、油气管道等建设,优先解决中部地区与沿海地区以及中部地区内部的连通,着力构建连接东西、纵贯南北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加强中部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四)加快铁路客运专线和开发性新线建设,加强现有铁路的电气化改造及复线建设,强化中部地区煤运通道,推进铁路站场建设和改造,完善铁路枢纽工程。(铁道部牵头)

  (二十五)加强公路建设,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油(水泥)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及扩容改造,加大省际间公路干线建设和国省道升级改造力度;加强长江中游及淮河中上游地区航道疏浚治理,改善航运条件,实施“航电结合、滚动开发”;加强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发展集装箱、大宗散货运输。(交通部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