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看来,似乎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这个品质在使国家完善方面与智慧、节制、勇敢较量能力大小。
格:我想不会有太大的危害。
格:的确很难判断。
苏:而且,这种行为的阻止者,如果出来阻止的话,它是根据理智考虑出来阻止的,而牵引者则是情感和疾病使之牵引的。不是吗?
格:也这样。
苏:我是说,有多少种类型的政体就能有多少种类型的灵魂。
苏:根据所有上述理由,这个国家不也可以被称为有节制的吗?
格:只有这个目的。
格:你的比方很贴切。如我们前面说过的,在我们的国家里辅助者象狗一样,他们听命于统治者,后者仿佛是城邦的牧人。
格:一点不错。
苏:再者,我们听到许多人说过,自己也常常跟着说过,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格:那么,我接受你对勇敢所作的这个说明。
格:我知道会褪色而变成可笑的样子。
格:为什么呢?
苏:那么,格劳孔,我认为我们以什么为根据承认国家是正义的,我们也将以同样的根据承认个人是正义的。
格:当然是的。
苏:那么,我们不是可以说有这种事情吗:一个人感到渴但不想要饮?
格:你说的是什么意思?
苏:这两者(理智和**)既受到这样的教养、教育并被训练了真正起自己本份的作用,它们就会去领导欲望——
格:你是指什么样的事例呢?
格:是的。
①Jι(性格),这里近似亚里士多德的ι。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各伦理学》1105b20,把人的全部精神因素归结为πM′θη(情感)、Jι(性格)和δNLM′μJι(能力),并对这些概念作了明白的解释。
苏:关于不愿意、不喜欢和无要求你又有什么看法呢?我们不应该把它们归入灵魂的拒受和排斥,一般地说,归到与所有前者相反的那一类里去吗?
苏:再换个角度来考察一下这个问题吧,如果这样做能使你信服的话。你们不是委托国家的统治者们审理法律案件吗?
格:一定的。
苏:又,如果有什么国家,它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谁应当来统治这个问题上具有一致的信念,那也只有我们这个国家是这样的了,你不这样认为吗?
苏:那么,朋友,做自己的事——从某种角度理解这就是正义。可是,你知道我是从哪里推导出这个结论的吗?
苏:但是我们可别忘了: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
格:显然必须研究它了。
苏:〔我看见了什么,并招呼他〕喂,格劳孔,我想我找到了它的踪迹了,我相信它是逃不掉了。
苏:因此,我的朋友,个人也如此。我们也可以假定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并且有理由希望个人因这些与国家里的相同的组成部分的“情感”而得到相同的名称。
苏:现在请你考虑一下,你是不是同意我的下述看法:假定一个木匠做鞋匠的事,或者一个鞋匠做木匠的事,假定他们相互交换工具或地位,甚至假定同一个人企图兼做这两种事,你想这种互相交换职业对国家不会有很大的危害,是吧?
格:请告
苏:正如已证明它是不同于欲望的另一种东西一样,如果它也能被证明是不同于理性的另一种东西的话,就可以肯定了。
格:确实是的。
格:相同。
格:你说的很对。
苏:因此,你一定明白,我们挑选战士并给以音乐和体操的教育,这也是在尽力做同样的事情。我们竭力要达到的目标不是别的,而是要他们象羊毛接受染色一样,最完全地相信并接受我们的法律,使他们的关于可怕事情和另外一些事情的信念都能因为有良好的天性和得到教育培养而牢牢地生根,并且使他们的这种“颜色”不致被快乐这种对人们的信念具有最强退色能力的碱水所洗褪,也不致被苦恼、害怕和欲望这些比任何别的碱水褪色能力都强的碱水所洗褪。这种精神上的能力,这种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就是我主张称之为勇敢的,如果你没有什么异议的话。
格:无疑是的。
苏:可见,现有的这三种人互相干涉互相代替对于国家是有最大害处的。因此可以正确地把这称为最坏的事情。
苏:既是这样,那么你认为节制存在于哪个部分的公民中呢?存在于统治者中还是存在于被统治者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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