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龙译注

作者:刘勰

  28 主父:西汉有主父偃,但无“驳挟弓”的议对。当作“吾丘”,指吾丘寿王,字子赣(gàn干去),西汉文人。驳挟弓: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上奏,要求“禁民不得挟弓弩”。武帝交臣下议论,吾丘寿王上《议禁民不得挟弓弩对》和公孙弘辩论,据“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的必要性,和秦始皇销毁兵甲的教训,反对禁民挟弓弩。见《汉书·吾丘寿王传》。

  29 安国:指韩安国,字长孺,武帝初为御史大夫。辨匈奴:《太平御览》卷五九五作“辩匈奴”。《史记·韩长孺列传》载,武帝初年,“匈奴来请和亲,天子下议”。王恢主张“不如勿许,兴兵击之”;韩安国反对其说,认为“击之不便,不如和亲”。

  30 贾捐之:字君房,贾谊的曾孙。朱崖:郡名,在今海南岛。汉武帝置此郡后,不断发生叛乱。《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初,珠(同朱)崖又反,“上与有司议大发军。捐之建议,以为不当击”。本传载有他的《弃珠崖议》。

  31 刘歆:刘向之子,西汉经学家、目录学家。辨:《太平御览》卷五九五作“辩”。《汉书·韦贤(附玄成)传》载,汉代立宗庙越来越多,宣帝时各郡国达一百六十余所。从元帝永光年间开始,展开一场是否毁除部分宗庙的争议。到成帝时,彭宣等五十余人上奏,认为“孝武皇帝虽有功烈,亲尽宜毁”。刘歆上《孝武庙不毁议》反对,认为“孝武皇帝功烈如彼,孝宣皇帝崇立之如此,不宜毁”。

  32 张敏:字伯达,东汉章帝时为尚书,和帝时拜司徒。断:绝,指反对。轻侮:《后汉书·张敏传》载,章帝“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即汉章帝)贳(赦免)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反对此法而两度上《驳轻侮法议》、《复上书议轻侮法》。

  33 郭躬:字仲孙,东汉章帝时为廷尉。议擅诛:《后汉书·郭躬传》载,汉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明帝让朝臣共议是否当斩,大家都同意窦固的意见,唯郭躬反对,认为“于法不合罪”。

  34 程晓:字季明,三国魏人,官至汝南太守。校事:魏置官名,是刺探臣民言行的帝王耳目。由于校事官非法横行,程晓于嘉平年间上《请罢校事官疏》,极言其弊,因废此官(见《三国志·魏书·程昱(附晓)传》)。

  35 司马芝:字子华,三国魏人,官至大司农。议货钱:《晋书·食货志》载:“及黄初二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至明帝世,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司马芝等举朝大议,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今若更铸五铢钱,则国丰刑省,于事为便。魏明帝乃更立五铢钱。”

  36 何曾:字颖考,魏末为司徒,晋初拜太尉。蠲(juān捐):免除。出女:已出嫁之女。科:法律条文。魏法,犯了大罪的人,其已出嫁之女,也要同诛。干宝《晋纪》载“(何)曾使主簿程咸为议”,提出“男不御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的法律不合理,主张“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已出嫁)之妇,使从夫家之戮”。(见《三国志·魏书·何夔传》注引)

  37 秦秀:字玄良,晋武帝时为博士。贾充:字公闾,晋武帝的重臣。谥(shì试):帝王大臣死后,据他生前事迹给追加的称号。秦秀有《贾充谥议》(见《晋书·秦秀传》),其中说:“《谥法》:‘昏乱纪度曰荒。’请谥荒公。”

  38 驳:驳议。蔡邕《独断》:“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

  39 应劭(shào绍):字仲远,汉末文人。《后汉书·应劭传》说“劭凡为驳议三十篇”,载有《驳韩卓募兵鲜卑议》、《追驳尚书陈忠活、尹次、史玉议》二篇。

  40 傅咸:字长虞,西晋文学家。宗:尊。傅咸今存《议立二社表》、《重表驳成渠议太社》等,见《全晋文》卷五十二。

  41 仲瑗:应劭的字。《太平御览》卷五九五作“仲援”。《后汉书·应劭传》作“仲远”,李贤注引谢承书曰:“《应氏谱》并云字仲远,《续汉书·文士传》作仲援,《汉官仪》又作仲瑗,未知孰是。”

  42 铨:衡量。叙: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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