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及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四)相关要求
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需在2018年2月9日(星期五、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前完成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则视为放弃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如已确定经营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因市政施工占用,有效申请者需无条件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局协调变更经营地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
(一)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应先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在城市管理局办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由吴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负责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零售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各1份。
5.占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配送协议复印件1份。
8.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只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2日;限制区域外符合安全条件的摊点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临时经营点需统一使用红色帐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周边10米范围内进行清扫,确保经营摊点符合xx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
五、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销售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派出所、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个网点必须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摊或搭摊,不能经营超许可范围的品种。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如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开区实际,设置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明阳工业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驻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各村(居)委会、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和疏导;综治办、辖区各派出所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在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1.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二)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高速环道以内快速环道以外),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辖区各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打击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特别是严厉查处经营A、B级烟花爆竹以及礼花弹、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禁止销售的产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主体药物含有氯酸盐(钾)的非法产品;采购和销售无批发企业识别标识或防伪封签的烟花爆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转让、冒用、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限制经营区域内销售不符合《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对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