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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2:03:43

5. 新购房屋已正式交付并实际入住一年以上(2017年8月1日前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备案证明(没有备案的由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社区证明等凭据,在入住的新购房屋地学区学校或指定学校入学。

6.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区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水、电、气使用发票等材料报学区所在学校,学校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安排在户籍地学区学校或指定学校入学。

7.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6月20日—8月9日)。

1.成立领导组织。成立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2.制定方案。由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3.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底,全面掌握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底数,并进行公示。

4.下达招生计划。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师资、当年毕业生数等因素,确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并进行公示。

5.公示方案。在县政府网、县电视台、教育网等有关媒体公示招生入学方案,各招生学校在校内宣传栏张贴。

(二)办理入学手续(8月10日—8月23日)。

1.城区公办学校

(1)**底登记(8月10日—12日)。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主动到所在学区学校申请登记,学校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交费凭证原件,并妥善保管。

(2)学校初审(8月13日—16日)。学校对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核查,证件有异议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3)学校公示,并处理遗留问题(8月17日—19日)。所在学区学校根据**底、审查情况,在校园醒目位置公布招生计划和初核名单。对材料不吻合及证件有异议的,报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招生对象确定、公示(8月20日—22日)。各所在学区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招生对象予以确定,名单报县教育局,并在县政府网、教育网、学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接受群众监督。

(5)通知书下发(8月23日)。各招生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2.农村公办学校

8月10日—16日,学生或监护人持户口簿等(初中还需提供小学完成证书和学籍表)到所在学区学校进行登记;8月17日—22日,学校初审公示,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接受群众监督;8月23日,发放入学通知书。

3.民办学校

(1)报名登记(8月10日—12日)。学生或监护人持户口簿、小学完成证书、学籍表等证件到已批民办学校申请登记。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报读一所民办学校。

(2)确定招生对象(8月13日—19日)。学校初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随机派位等方式确定招生对象。

(3)公示(8月20日—22日)。对确定的招生对象,报县教育局,并在县政府网、教育网、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接受群众监督。

(4)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3日)。各民办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开学报名(9月1日)。

学生或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四)学籍办理(9月1日—30日)。

各学校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办理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与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教育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好指导与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招生学校收取的户口簿、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予以认定;各招生学校自主招生,学校校长是招生入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完善招生入学机制。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跨学区招生。严禁学校违规预收学费。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严禁生源学校及教师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和买卖生源有偿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