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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2:03:43

(5)非本县户籍须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原件与复印件;本县户籍须提供在城区居住的合法证明(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备案表和租房协议书)。

(6)初中还需提供小学完成证书和学籍表。

3.凡符合规定的城区居住人员子女,提供合法证件,由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到居住地学区学校或指定学校入学。

报名登记时须向所在学区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家长书面申请;

(2)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

(4)初中还需提供小学完成证书和学籍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和城区居住人员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在2017年8月10日到12日向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材料。

符合城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学区学校核查后对初核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户口簿地址门牌号、务工有效合同及相关交费凭证、房产证等证明。对提供材料不清,无法确认或所在学区学校认为有必要时,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学生法定监护人及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配合。对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由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xx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民办学校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优先满足本地学生上学需求,把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禁止统一考试招生或变相考试招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严禁超班额招生。按照公、民办学校同等对待的要求,民办学校招生应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不得提前或推迟。

(四)特殊群体

1.残疾适龄儿童入学。原则上,残疾儿童、少年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有送其到普通学校就读愿望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于个别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确保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对驻临部队军人子**先安排到驻地学区学校入学或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对xx籍军人子**先安排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或就近就便安排到当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军人子女入学时提供军人证件及户口簿。

3.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子女入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学校或指定学校入学。事业、企业招聘或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可参照执行。

4.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商的子女入学。按照县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文件要求,需招商局出具证明并持居住证、本人的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或指定学校入学。

5.渔民子女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6.对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

(五)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县城区,另一方在本县城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县城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或指定学校入学。

2.城区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学区入学或指定学校入学;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3.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对于2009年以后户口挂靠在城区某一亲友处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孩子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部门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产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孩子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或指定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