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父母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的子女入学,务工人员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县社保局备案的务工合同和一年以上的缴费明细,用工企业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经商户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2)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务工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务工一年以上或父母一方务工两年以上(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需凭户口簿、县社保局开出的缴费明细、备案的务工合同。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县招商局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小学入学,在新城区庄子大道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到附小南校仁和路分校入学;庄子大道以西、鲲鹏路以南、嵇康路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到附小南校三义路分校入学;乐土路以南的企业职业子女,到附小南校阳光分校入学;嵇康路以西、乐土路以北、鲲鹏路以南、西外环以东企业的职工子女,到城关三小联盟仁和路二小分校入学;老城区企业职工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所属学区入学。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中学入学,到xx中学联盟三义路分校、xx四中初中部、鲲鹏路中学联盟入学。
(3)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户子女。
已安置的拆迁户,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安置房屋确认单)。
已拆迁未安置的拆迁户(或至2017年8月31日已签正式拆迁协议的),在拟安置地或租住地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或加盖乡镇证明的拆迁协议复印件、租住地所属社区出具的租住证明)。
(4)现役官兵子女。
按照《xx省教育厅xx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x教秘基〔2013〕x号)和《xx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x联〔2013〕x号)要求,在现居住地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人武部证明、社区出具的现居住证明)。
(5)船民、渔民子女.
按照《xx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x教秘基〔20XX〕x号)要求,在现居住地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船民证、船舶营运证、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6)返乡创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就学(已正式开工建设且投资手续齐全、千万元以上项目的),经县政府创业办审核,就近在城区学校安排就读。
(7)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办理。
(二)农村公办中小学招生。
1.农村小学。
由乡镇中心小学(或中心校)组织实施,按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凭户口簿)。
2.农村初中。
小学毕业生在原乡镇划定的学区学校入学(凭小学毕业证、户口簿)。
3.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办理。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学区与公办学校的学区交叉双重覆盖,交叉双重覆盖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自愿选择本学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学校入学,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的适龄儿童。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配备等审批下达,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不准提前。
六、招生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登记、提交入学证明材料。7月20日—7月30日,监护人向招生学校提交与网上报名登记信息一致的新生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招生学校结合网报登记信息进行初审;特殊情况不能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入学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学校提交材料。
(二)复审、公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复审,复审拟录取学生的名单在学校、社区和xx教育网公示详细录取信息。复审、公示时间为7月31日—8月10日。
(三)发放入学通知书。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新生,由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录取通知书。8月14日—15日,监护人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
七、招生纪律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