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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2:03:30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x教基〔2007〕x号)、《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教基〔2017〕x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招生。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均等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规模等情况,确定各校招生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规范入学工作程序。通过xx教育网和社区、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学校学位有剩余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接收部分有入学要求的201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2017年毕业的小学生。

四、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需在7月20日—7月30日内登录“xx网上办事大厅—xx厅—xx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入口”,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若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如有特殊情况或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或xx县教育局一楼咨询。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

1.城区小学。

(1)适龄儿童具有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且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适龄儿童既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学区入学(需凭户口簿),也可在房产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和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明)。

(2)适龄儿童具有城关街道辖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

(3)适龄儿童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居住房产。已办理房屋登记(含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房屋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印章的不动产登记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户口簿);已购房,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已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4)适龄儿童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监护人居住在未参加房改的单位住房或自建房,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在现居住地入学(需凭户口簿、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2.城区初中。

(1)2017年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凭毕业证到毕业小学所在地中学学区学校报名,也可凭城区户籍和相关房产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中学报名。

(2)非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具有城区户籍的,在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学区中学入学(需凭小学毕业证、城区户口簿)。非城关街道辖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居住房产,已办理房屋登记(含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凭房屋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需凭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印章的不动产登记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户口簿);已购房,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前已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在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需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以上所指房产均不含商业房产。

3.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政策照顾人员子女入学。

(1)外来投资、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与县政府、开发区、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且已开工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招商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者(非xx户籍)随迁子女、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务工(非xx户籍)的随迁子女入学,需凭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招商局出具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