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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4-18 11:26:39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一)

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为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有效促进经济增长,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与建设美丽乡村相结合,重点保障脱贫攻坚乡村和精准扶贫农户。同时,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整合各方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重点突出、质量为先。农村危房改造重点是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通过政府补贴,帮助其修缮或新建宜居、居住安全、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补助对象确定标准及程序、补助标准、农户分类补助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农房抗震要求、改造建设方式、建设标准、质量安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等,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实施。严格执行县级财政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的“一卡通”账户的制度。

三、目标任务

2016年分配我县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为1000户,其中新建户446户、维修户554户,各乡镇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农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方式

1.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和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落实重点保障责任。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

2.补助标准。根据省整合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2016年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1090万元,按照新建住房每户补助1.3--1.7万元,维修住房每户补助2000-6000元的标准,确定我县2016年危房改造标准为新建每户16994元、维修每户5994元。

3.改造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村住房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以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新建户和维修户改造要以朝向良好、满足日照、符合安全居住为主,维修主要侧重构件的结构安全,不拘泥于统一模式,根据改造户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

4.改造方式。属于C级的农村危房应修缮加固;属于D级的农村危房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或置换。新建或维修房屋原则上应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建设。新建房屋要侧重地基基础、承重墙体和屋面,新建房屋地基一定要挖到老土层,严禁就地砌房屋基础,承重墙体和基础砌筑要用不低于M5水泥砂浆,单体房屋墙体厚度不低于370mm,农户有续建要求的要留槎。新建房屋要设置一道地圈梁或上圈梁,并设置墙体压筋,设置地圈梁的房屋,墙体过梁要设置尾梁,墙体砌筑时每500mm要设置一道墙压筋,承重屋面在保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轻量化。

五、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申请审批阶段

时间为20xx年11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到户,并确定改造方式,积极备工备料,为春季开工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