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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10:56:47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市委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切实做到四个100%和四个确保。即:动员发动覆盖面达到100%,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率达到100%;确保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政府部门、各类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人,确保各类事故伤亡人数较去年同期减少,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区县、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对化工、消防、液氨使用、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商业和文化娱乐、餐饮、机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港口、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开展检查。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动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何树山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应急办、市国防科工办、市新闻办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都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大检查工作。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动员部署,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检查工作,并于6月28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10日)。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动员部署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必须进行停产停业整改,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各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委会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突出好的经验做法和整改效果,9月30日前将总结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分析、归纳全市大检查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五、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和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