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6:48
对此,上诉人张xx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城建公司与xx光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xx信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账目相关财务凭证等,但一审法院既未调查取证,也未对此在一审判决书中加以说明理由。据了解,城建公司支付给上述公司的补偿款是投资的200%以上。
(四)、控方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x在客观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汪强施加影响,要求汪强多赔偿。
首先,被告人张xx没有如此供述。
其次,控方在起诉后向汪强补充问话中的证言不能证明张xx向汪强施加影响。
再次,更不存在张xx威慑汪强。
(五)、控方更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x收受立诚公司115万元行贿款。
大家都知道受贿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包括货币现金。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收受财物当然不构成受贿罪。
就本案而言,控方指控上诉人张xx收受立城公司现金40万元、65万元的欠条形式的投资款及10万元投资回报(后转到安徽省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人张xx在中兴公司的投资款)。但张xx对此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