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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6:4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二审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刑事二审上诉状1

  上诉人张xx,男,汉族, xxxx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中共党员,江苏xx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上诉人因涉嫌受贿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xx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xx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

  2、宣告上诉人张xx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x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xx市骆岗公司 20万元人民币,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存在如下事实不清:

  1、20万元的来源不清楚。

  缺乏直接证据,比如银行取款凭证或借款人证明。后期以土方等白条作账41.4万元中包括这20万元现金,只是作账形式,不是当时20万元现金的来源,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2、张xx在1997年下半年的任职职务不清楚。

  尽管控方向法庭提交有关被告人张xx任职履历表,但不能证明张xx在97年下半年的真实任职情况。对此,被告人张xx曾口头和书面申请法院对检察院党组人事会议纪要、文件等进行调查。但一审法院既未调查取证,也没在判决书中说明不调查取证的理由。

  3、《关于减免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费用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报告》)上时任xx市常务副市长的厉德才签字内容是否属实?也就是说有无张平省长的批示,如有张平省长的批示,张平省长批示内容是什么?又是谁找张平省长批示的?谁找厉德才签字的?厉德才签字后,该《请示报告》交给谁了?等等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4、免收规划项目相关费用的签批权不清楚。

  是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规划的副市长,还是规划局长。如果说规划局长本人无权免收规划费用,那么张xx对吴振鼎有无制约关系,对吴振鼎签字免交规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免规费的权力在哪一级领导,是本案较为重要的事实,应当查明。一审法院对此既未调查取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书中加以说明理由。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xx利用反贪局长的便利条件导致吴振鼎签字“免交规费”的这一事实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与在案控方所举书证机研安(97)32号《请示报告》签字内容相矛盾。

  首先,尽管控方对此节事实向法庭举出了证人姜茹证言、吴振鼎的证言和《请示报告》书证,但因为证人未到庭接受当庭质证、证人接受询问的地点环境、证言与书证之间的矛盾,而使上述证据显得并不充分。吴振鼎虽在第一次笔录中称“应该是张xx找他签字的”,但在第二次笔录中称“是张xx找他签字的”,但《请示报告》内容证实是吴振鼎执行厉德才的批示,免与不免与张xx无关。

  其次,吴振鼎本身并没有免交规划费的权力。根据相应规定,免交规划费用通常要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字,规划局长本人无权免收规划费用。即便张xx对吴振鼎有隶属或制约关系,也无法让本来就无权免收规费的吴振鼎签字免收规费。

  再次,吴振鼎是执行厉市长批示,并非因被告人张xx出面所致。他本人对张xx很反感,作为一个正处级干部又怎么仅因为怕单位同事以后违法犯罪出事就可以违反规定签字免规划费用?谁违法犯罪谁承担法律责任,怎么可以用人民给的权力去包庇违法犯罪呢?又怎么能滥用行政权力呢?显然,吴振鼎证言存在虚假,且与书证内容相矛盾。

  一审判决对如此突出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并未加以任何分析性说明,的确难以令人信服。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xx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收受20万元人民币现金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

  首先,控方对此节重要事实向法庭举出的直接证据仅有姜茹证言,没有其它证据。

  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第1号至12号证据中仅有证人姜茹证言是关于张xx是否收到20万元这一关键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其余均是间接证据。无论有多少间接证据,也无论间接证据如何所谓的相互印证,都不能得出认定张xx收受20万元现金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