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案例
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xx县人民法院起诉且xx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xx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xx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xx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xxx年四月××日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孙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冯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孙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冯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孙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孙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孙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孙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孙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孙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孙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孙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孙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孙男与冯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孙男去了C地,冯女去了D地,若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孙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