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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模板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4:45

  不少朋友都是不清楚怎么写劳动纠纷上诉书的,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模板1

  上 诉人:×××,女,汉族,xxxx年3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区xx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 诉 人: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x年8月5日作出的(xxxx)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xx)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

  2.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 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为上诉人补缴自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自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

  5.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

  6. 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70元;

  7.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经人介绍进入xx南北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至xxxx年5月18日”的事实不清,没有明确上诉人的准确入职时间。【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九行】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主张xxxx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就应当支持上诉人关于xxxx年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却把这一主要事实置之不理,使得上诉人众多的合法权益因不能明确入职时间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通知》第一条进行实质确认。

  关于确定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通知》分别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工作过,而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则是要确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员工,与企业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及其提供的证据中承认上诉人在南北水果市场(被上诉人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既《通知》第二项所需确认的形式要件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适用《通知》第一项这一实质要件来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性质完全符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

  1.一审法院这一错误判断是依据被上诉人于xxxx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内部员工操波乔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这一事实来认定的。

  该协议书的核心主张为:(1)操波乔为上诉人用工主体,非被上诉人;(2)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 依据本案查清的承包人草波乔为被上诉人保安部经理的事实可知,《承包协议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人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事项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3.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