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刑事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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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钱某,男,汉族, xxxx年5月4日出生,xx省xx市人,职工,现羁押在xx市惠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xxxx)惠城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xx市惠城区人民法院(xxxx)惠城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定罪失当。
1、上诉人与被害人同属于传销案件受害人。
上诉人钱某因为受到传销组织欺骗,陷入传销组织而不能自拔,先后被传销组织骗取数万钱财,本就是传销案件受害人。众所周知,传销组织本就是通过“洗脑”强迫成员发展下线的放弃积敛钱财,上诉人被“洗脑”后,一方面自身被骗取钱财,另一方面成为传销组织骗取其他受害人不自觉的工具,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也应该与普通的非法拘禁犯罪相区别,指使、强迫上诉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传销组织领导者,才属于本非法拘禁案件的实际责任人。
2、上诉人没有殴打受害人等恶劣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卷宗,所谓“殴打”受害人的证据,只有上诉人和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尤其是没有提供被害人受到殴打的法医检验证据予以佐证,仅凭被告人供述显然违背了刑法“证言不得单独为证”的证据原则。
二、对上诉人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明显畸重。
1、上诉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上诉人受到“上线”夏xx的指使,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一方面该拘禁行为时间较短(仅5天),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采取了殴打等恶劣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上诉人没有犯罪前科,有正当职业,便于社会改造,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适用缓刑。
上诉人没有犯罪前科,且有正常职业,其与陷入传销组织既是施害人又是受害人,即使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司法政策。
3、判处上诉人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明显畸重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既然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都认定上诉人属于从犯,那么应该在“非法拘禁罪”项下减少基准刑的20%-50%。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这说明,人民法院判处作为非法拘禁从犯的上诉人6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才属于“正常量刑”,而本案中即由被告人认罪,又认定为从犯,且属于轻微的非法拘禁行为,原审法院却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属于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其非法拘禁行为是在“上线”的强迫与“洗脑”欺骗下才进行的,因此上诉人既属于施害人又属于被害人。上诉人有正常工作、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殴打等恶劣行为、审判中主动认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这种轻微的非法拘禁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判罚,因此原审法院不分青红皂白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罪罚相当”原则。考虑到本案实际,建议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从轻作出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