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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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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案例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58号.

  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市松江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市虹口区XX路33号(有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虹口区,松江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虹口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松江区人民法院(xxxx)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案例2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x 年7月15日,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