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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3:39
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在伤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该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主要依据。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拒不认罪,拒不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 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X X

  xxxx年八月十八日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 xx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 xxx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xx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xxx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xxx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