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
3、被上诉人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存在。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上诉人仍在强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认定工伤,明显的是滥用职权、错误适用法律,即被上诉人作出该工伤认定决定没用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程序违法,劳动关系没确定,就违法认定工伤关系。
此外,被上诉人提交、援引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是对事故单位的划分和确定的规定。事故单位和用人单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容混淆。而且该《函》的发函时间在1997年7月9日,而《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令375号公布,并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修改的决定。因此,同等情况下,应先适用新法、上位法。
总之,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和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清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第三人和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这样,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工伤关系,明显实体违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而原审法院却没有充分考虑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把在庭审中所获得的相关仍存在争议的事实作为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合法性的证据。所以,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和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清与上诉人之间成立、存在任何关系。被上诉人作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就没有事实证据,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就不具有合法性,即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没有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据此,原审判决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而不是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原审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三)之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当;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法。可见,原审法院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简单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范,表现了对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上诉状副本2份;
行政诉讼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xx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董事长 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xx 省长
住所地:xx市金水东路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xxx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与已认定的事实完全对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