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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2:15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诉讼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王×,男,汉族,出生于 xxxx年6月1日,住×××区×××镇大明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市×××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是审查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具体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是审理认定上诉人是否与第三人成立劳动关系,这是民事审判权的职权所在。因此,原审法院实质上是用行政审判权强行解决劳动争议,这实属超越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本义;对行政审判庭而言,实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属违宪行为。进而言之,原审判决,形式上冠名为行政判决书,实质上却是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实质上是上诉人与第三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不是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可见,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以证明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

  二、原审判决作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

  1、被上诉人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

  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仅仅只证明:第三人王付安与杨清个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第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不能因第三人王付安与杨清个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就推断出第三人与上诉人成立劳动关系。即杨清与上诉人元通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所以,被上诉人是在滥用职权,强行把第三人与上诉人联系在一起,而且认定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形成、存在,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既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的行政决定就缺乏事实证据和前提条件。这也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滥用职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三)规定,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第三人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和原审法院对杨顺清与上诉人元通公司之间关系的调查事实只能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被上诉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证据。

  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原审法院是在行使审判行政权,不是为被上诉人行使行政权设法收集提供证据,保障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上诉人在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之前,就应该收集到了充分的事实证据。而恰恰相反的是,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居然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与上诉人关系的基本的事实证据。这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压根就没有事实、没有证据。而原审判决却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实质只是强行把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不确定的事实、证据作为被上诉人作出汉区人社伤险认决字【xxxx】13号的事实、证据。这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三)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