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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1:34

  1、被上诉人一审中两次被要求补充提交证据但未能提交

  一审法院在xxxx年12月8日和xxxx年1月5日两次开庭期间,都要求被上诉人庭后就所谓“其他经济往来”补充提交相应证据,但是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让当事人补交证据意在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若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则应可以推定被上诉人的“其他经济往来”纯属瞎说。

  上诉人在一审xxx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代理词中,旗帜鲜明地提到“被告不宜获得‘无限量’的举证期限,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观点。上诉人指出:“按照规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否则原告拒绝同意质证”。

  2、补充提交证据不能玩形式主义,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一审中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不是可有可无的行为,该证据(无论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诉人未按要求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见被上诉人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有要求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而不能的事实归纳,也就是说,原一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没有都无所谓!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所载明的“购建材”是否为事实,在上诉人提交业务回执的同时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主张不能信口开河,必须有证据支撑,否则视为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基本事实没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决等同“草菅人命”

  原审判决在得出“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结论中戛然而止。这个判决第一不能解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所载明的“事实”到底是什么;第二不能解释:上诉人在xxxx年3月16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的60万人民币到底是什么钱;第三不能解释:被上诉人获得60万人民币支付的对价到底是什么及应该是什么。一问三不知,基本事实都没有审理清楚就敢下判,这不是枉法是什么,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实,只要法院把前述问题搞清楚了,事实的真相自然就出来了,公正的判决自然就出来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问题的结论并不困难,仅仅需要一点点的责任心和耐心,以及对公平公正原则的坚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