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前进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xxx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债务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xxxx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镇XX村XX路76号
委托代理人:高xx,xx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男,xxxx年5月19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401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17日(2月25日签收)做出的(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
2、请求依法支持一审时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购建材款人民币60万元及偿付自xxx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上诉人汇钱给被上诉人买货,被上诉人货不给钱不退。一审判决对“是否存在口头买卖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不清,进而法律适用不当,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致使上诉人“举证不能”而败诉。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尽到了基本的举证义务,一审法院无视已形成了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证据链。
1、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另案中承认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交付钱款是依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何以或是书面合同”,这与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不符。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类: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2、证据2、【案号为(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XX号(以下简称XX号案)】民事判决书;证据3、“XX号案”庭审笔录(两次)。其中,证据3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
在xxxx年2月15日“XX号”案第一次开庭的时候,针对上诉人(该案被告)提交的证据“同城贷记业务回执”(与本案证据1为同一份证据),被上诉人(该案原告)质证意见是“汇款用途也是写的买建材,这笔钱也确实是用来买建材的,双方当时没有写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钱,原告代表公司收钱,是用个人账户去做的。购买什么建材记不得了。”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三点:1、60万元用于购买建材;2、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属于口头约定;3、描述了交易的细节。
不管被上诉人如何辩解(后面会进一步陈述),无法否认其在“XX号”案中言之凿凿的自认。对此,一审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对“XX号”案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的自认行为只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评价,仅仅依据证据1,迳直得出“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错误结论。
2、无视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的证据效力实为亵渎法律权威
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而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其性质类似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其严肃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
“XX号”案也为xx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也为该案的当事人,且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该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所固定的诉讼一方的陈述岂能任其否认了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视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性质同样恶劣。等同于纵容当事人视庭审为儿戏,
二、在原告提供了证明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基本证据的基础上,被上诉人对自己的否认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中,对同一份证据的表述,被上诉人矢口否认了其在“XX号”案的自认,称证据1所涉及的60万款项“是原被告之间其他经济往来”。被上诉人称所谓的“其他经济往来”是指双方“在xxxx年开发某项目的时候,上诉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诉人代上诉人付款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种陈述虽然是荒诞无稽的,但给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指明了一个方向:查证属实则上诉人败诉,查证不属实则被上诉人败诉。但原审最终的审判思路是:未查证属实但上诉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