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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18 20:31:24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xx、张xx、孟xx

  xxxx年11月30日

  民事上诉状债务纠纷2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xx镇xx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xx办xxx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xx市xx办xxx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xx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xx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21日作出(xx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xx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