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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9:43

  其次,在资金额度方面。新贷的金额通常等于旧贷的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新贷的额度也可能小于旧贷的额度,因为银行在与借款人协议以贷还贷时会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逾期利息以及部分本金,以示诚意。从银行角度来说,一方面可以变逾期贷款为“正常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回部分本金和利息,同时也增加了利润(以前也有新贷的金额等于旧贷本金加上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情形,但这种模式对于借款人来说归还欠款的动力有所降低。)

  再次,从新贷发生与旧贷偿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而言,或为先还后借,或为先借后还。总之,两个行为发生的前后时间相隔不长且通常在数日之内,甚至一天之内。

  最后,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借贷双方在新贷合同中直接明确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者其对新贷的实际操作表明双方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如贷款人将新的款项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直接将该笔资金用于归还旧贷,对于此种情形,虽然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上没有写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但仍可推定二者具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联络。

  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规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非为同一主体或者旧贷无保证人而新贷中增加保证人的情况,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是新贷与旧贷均有保证人且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则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新贷的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保证人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情形较容易判断,也少有争议。针对第一种情形,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成为争议的焦点,也将影响法院最终裁判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判断:

  首先,看新贷合同中是否注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若写明为以贷还贷,且保证人已经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则即使日后保证人主张自己并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为以贷还贷,其保证责任亦不能免除。

  其次,若新贷合同注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流动资金贷款”或“购买原材料”等,则需由债权人举证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

  以贷还贷的优势和操作注意

  对银行而言,通过以贷还贷能让原本归为不良的贷款转变为“正常贷款”,可以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贷款余额,也可以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度,从而降低整体贷款的不良率。一方面可以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银行**更多流动性,腾出更多可供投放的信贷资金。此外,银行与借款人在协议以贷还贷时通常要求新贷的担保要强于旧贷,也即新贷的第二还款来源的强化,追加新的财务实力更佳的保证人或者由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等,这都将有利于保证新贷到期后如期收回。若通过诉讼来尝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方面,走完一审程序可能需要3-6个月的时间,其间可能还涉及公告送达、上诉等情形,待法院最终裁决可能将耗时1年甚至更长,最坏的情形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另一方面,对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言,诉讼的方式并不能短时间内“改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可谓费时费力而效果又不明显。

  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而言,以贷还贷意味着他们不再需要支付逾期贷款的高额罚息而只需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这无疑能减轻他们的财务负担。通过以贷还贷,他们也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为他们“重获新生”以偿还贷款留下了可能性,这对银行而言也是利好。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贷还贷,担保法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同情形,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以贷还贷仍然可以作为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途径之一,但为减少纠纷,更好地保护银行债权,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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