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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例】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8:51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因年幼无知,在偷拿自己的家钱后,害怕被父母责怪,到被害人张四家偷钱补上,在此过程中用木棍打了被害人两下,致其死亡,该犯罪情节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外(如果不是因为被害人死亡,上诉人的刑期在十年以下),犯罪手段和情节,与其他成年人犯罪相比,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和情节极其恶劣,离可判处未成年人法定最高刑的无期徒刑相差甚远,因此,上诉人依法不应被判处法定最高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提供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本案中,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并没有前述法定情况等调查报告,上诉人同村村民要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书面报告,一审法院未列入判决并作出任何评议。

  4、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实际上是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应享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是未成年,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当是在无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一审法院虽在判决中称上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实际上并未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民事部分

  一审原告人张三、张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并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人人民币259789.5元,原告人起诉没有将小勇父列为被告,并要求小勇父赔偿,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原告人未起诉的小勇父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种原告人起诉甲、法院判决乙承担责任的判决,违反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故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属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过重;另判决原告人未起诉的小勇父承担赔偿责任,有违不告不理原则,故此,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对上诉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定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构成定抢劫罪一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宣告刑,并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1970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1965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