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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例】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8:51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小勇,男,x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汉族,住xx县鹅湖……。xxx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镇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小勇父,系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男,岁,xx省xx人,住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二,男,-岁,xx省xx县人,住xx……组。

  上诉人小勇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xx省x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4月8日宣判的(xxx)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xx省x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景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抢劫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确定宣告刑;改判上诉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44667.50元。

  上诉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

  (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二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诉人在抢劫过程中用木棍将被害人打死,该行为已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所包含,故不应再另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上诉人是在被害人家中,用木棍打被害人即是防止其反抗,打击第二棍是因上诉人仍没有离开现场,怕被其抓获,该行为仍发生是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完全符合“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之情形。

  第三,上诉人没有离开被害人家,见被害人张四起来,害怕被其抓获,才对其实施了第二棍打击,整个抢劫行为并没有终了,上诉人第二棍打击被害人,与第一棍打击被害人在场所上具有同一性、时间上具有紧密性,因此,仍然属于“抢劫过程中”,一审法院将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割裂,将本应包含在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另定故意杀人罪,实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上诉人是在xxx年7月27日上午9点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张四,直至晚上8:30分才被人发现死亡,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浮)公(司法)鉴(尸)字[xxx]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四系他人用易于挥动的钝器两次打击死者头部致头部严重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导致脑膜中动脉破裂出血并脑组织挫裂伤引起颅内高压小脑扁桃体疝压迫呼吸心跳中枢死亡。可见,被害人张四的死亡并非是上诉人实施抢劫过程中的第二棍造成,而是前后两棍打击共同所致。换言之,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功于上诉人的第二次打击是错误的,被害人的死亡系上诉人两次打击后,长时间没被发现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并非上诉人抢劫后为杀人灭口才将其打死的。

  第五,如前已述,被害人是两次打击并长时间未被发现而死亡,上诉人第二棍打击只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从上午9点至晚上8:30分,相隔近12个小时,即使没有上诉人第二棍的打击,被害人也完全有可能死亡,一审法院将被害人的死亡认定为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将上诉人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计入故意杀人罪,明显错误。

  (二)上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而一审法院却判处上诉人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

  1、上诉人系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之法庭是刑二庭,而非少年法庭,该庭审理之刑事案件均系绑架、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官已习惯性地适用重刑,在量刑时没有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原因综合考虑量刑,对上诉人的量刑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照成年犯罪人刑罚作出处罚,以致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