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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写作方法及行政上诉状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8:47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xxxx]第571674001号工伤认定书。

  3.依法认定上诉人配偶刘xx的死亡属工伤。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机械地、片面地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仅看法条字面的意义,没有领会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认定刘xx的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全国总工会或劳动部有关文件早就对类似刘xx的情形做出了“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特殊规定。关于死者刘xx的个案具有如下特殊情形:

  一、刘xx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是在 xxxx年8月4日12点40分左右,于工作时间(打完上班卡后)在工作地点(第三人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脑内出血)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xxxx年8月7日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刘xx是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其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xx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xxxx年8月4日12:40—xxxx年8月7日17:50,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记录了刘xx于xxxx年8月5日23: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予呼吸机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刘xx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三、刘xx死亡前几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具体情节.

  死者刘xx在第三人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长期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在其发病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在为该公司的项目加班加点,突击任务。根据刘xx生前的工资福利单记载,其5、6、7三个月连续加班加点的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积劳成疾是导致刘xx死亡的直接原因。(详见工资福利单)

  针对类似刘xx因加班加点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早有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疾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此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xxx年7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针对山西郭xx在车间发病两月前因加班加点影响高血压病的复发,经抢救造成全残,做出了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复函。此复函认定郭xx为工伤正是基于郭xx发病前两月有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况,与刘xx发病死亡前加班加点的情形如出一辙,依此复函的文件精神,刘xx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详见劳动部复函)

  可以说有关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并不矛盾,二者分别从特殊性和一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是相互统一的。

  xxxx年12月29日,《xxx》国内新闻版A9登载了“相关案例”内容摘录如下:

  “xxx年4月,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xx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详见附件)xx劳社局认定肖xx为工伤正是考虑了肖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特殊情况,与刘xx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的情形相同。故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刘xx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全国总工会760号文件或劳动部复函的精神(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还是出于人性化考虑(利用呼吸机延长生命超48小时),刘xx的死亡都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在此,作为上诉人、作为双胞幼子的母亲——我,谨向二审法官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鞠躬!敬请出于人性化考虑,作出公正判决!让双胞幼子在共和国和谐的蓝天下、在痛失父爱的不幸中获得一缕阳光,一线希望!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