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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6:09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格式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性别:女,51岁, 住xx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电话:

  被上诉人:xx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xx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x

  第三人:xxxxx医院,地址:xx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xxx,电话: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x)西民初字第 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xx)西民初字第 号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 年 月 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xx年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200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xx年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x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08年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3、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跟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适用范围: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5. 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不违法;如国家领导人一身多职,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更何况上诉人不再为原单位提供任何劳动。根据〈〈京劳社养发[xxx]29号〉〉第十五条: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留用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国家领导人一身多职,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和多个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两院院士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再者,对于原有一个单位的上诉人,上诉人原有的单位并没有向第三人和被上诉人派遣劳务,这几个上诉人和被告、第三人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兼职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把退休了或到了退休年龄之后,认定为劳务者,就不给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即使是劳务关系,付出血汗,也应得到报酬,加班出卖血汗,也应得到劳务费。通观劳动法规,只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称呼,没有劳务关系、劳务者这一称呼,劳务关系纯粹是法官臆断、瞎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