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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辩状的一些误区

发布时间:2019-04-18 21:02:16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答辩状的一些误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依照笔者的经验,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此时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但这些理由真的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第3种理由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顾虑,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达到突袭的效果,只要在答辩状中注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

  二、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无论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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