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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3:37

  行政复议答辩状主要是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针对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的公文,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复议答辩状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复议答辩状1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县××镇(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铝管加工厂,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县××镇(乡)××村。现暂住××市××县××镇××村。

  因被答辩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铝管加工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第三人×××系醉酒致伤,不应认定工伤”。但在调查核实时,该厂领导只说他平时经常喝酒,并未说他醉酒上班。而“喝酒”与“醉酒”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答辩人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曾向被答辩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答辩举证,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醉酒”的有关证据。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辩人说第三人系“醉酒致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二、答辩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经调查,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第三人在操作电锯加工产品时,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齿轮割伤。以上事实,有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以及工伤认定经办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答辩人认为,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第三人违章操作致伤,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的原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工伤补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本行政复议答辩书副本3份

  2、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各2份

  行政复议答辩状2

  答辩人(第三人):郑某某,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荔城区XXX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xx省XXX有限公司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 [xxxx]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 [xxxx]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郑某某xxxx年12月26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答辩人系申请人聘请的架线工,自xxxx年3月开始上班。xxxx年12月26日上午,答辩人受该公司驻仙游项目部指派与李某某、马某等该组成员一起前往242县道仙度路书峰口往大济镇方向约300米处进行电信光缆施工架线,约上午8点50分许,答辩人郑某某在操作滑板(通信专用滑车工具)在离地面约4-5米高的钢丝索上滑行搭设电信光缆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导致答辩人受伤。因此答辩人是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导致的受伤,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xxxx年12月26日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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