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陈恒、黄洋、叶舒宪等人外,我们还有刘禾这位华人学者。早在1992年,刘禾就把《黑色雅典娜》和著名的《东方学》相提并论(《黑色的雅典》,《读书》1992年第10期)。事实上,现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的刘禾本人的治学思路与萨义德《东方学》颇有暗合之处。在一篇近作中(《文明等级论:现代学科的政治无意识》,见《中华读书报》2012年7月11日),刘禾倡导打破学科藩篱,研究现代知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文明论演变的关系,而文明等级论作为现代学科的政治无意识,是随着欧洲殖民主义和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而出现的,本质上是欧洲中心主义的。现代各种人文和社会科学背后都有文明等级论的影子,刘禾尤其注意到国际法与文明等级论的关联,十九世纪的欧美列强可以公然违反国际法主权原理,对“非文明国家”实行治外法权,其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文明等级论。刘禾最初关注这个问题源于她对恵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的研究,本来这是一个中国问题,但拔起萝卜带出泥,发现了深层次世界性的问题。其实萨义德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东方学》206-07页有一句话:“比如,约翰•西雷克的《国际法大意》(1894)认为,地球上被标识为‘未开化’(一个具有强烈东方学色彩的词,别的且不说)的地区应该被先进的列强吞并或占领”(中译本263页,有修正)。这句话虽然简短,但已经明示了刘禾的中心思想,也是启发了刘禾的Gerrit W. Gong所著《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1984)一书的重要内容。Gong著讨论文明标准时对西雷克多所借重。西雷克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他在这一位置上是德国法学家、“现代国际法之父”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的前任。后者1908年接替了西雷克的位置,并编辑出版了西雷克的论文集(1914)。在西雷克看来,ubi societas ibi jus est(拉丁文谚语,有社会处即有法律),社会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社会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国际法的存在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存在,承认国际社会的存在就等于承认国际法的存在。而“国际社会”的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问题就出在这儿。在西雷克那里,所谓“国际社会”和“欧洲文明”是同义词;“国际社会”包括三部分:所有欧洲国家,所有美洲国家以及夏威夷群岛、利比里亚和奥兰治自由邦等世界其它地方的少数基督教国家。于是乎,亚洲的帝国、非洲和美洲的部落以及世界各地的殖民地、附属国等众多社群统统被排斥在“国际社会”之外,当然也被排斥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中外学者对近代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和殖民色彩多有批评,如周鲠生和马尔科姆•N•肖等。周鲠生指出,19世纪中,中国、日本、暹罗、朝鲜等国以不平等条约的法律形式被纳入国际法约束范围,尤其中国是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和侵害最大、最久的一个大国(《国际法》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43页),直至1943年治外法权被正式废除,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努力在名义上宣告完成,才开始步入“文明”国家的行列(Gong著163页)。而目前流行的多种国际法教材缺乏批判意识,对奥本海等明显带有偏见的说法照单全收,自动跌入东方学的陷阱,与周鲠生等前辈的鲜明立场相比反而倒退了,岂非咄咄怪事。这恰恰印证了萨义德的洞见:东方学要产生作用,需要东方的默认与合谋;东方学化了的东方充分说明东方学强大的宰制作用。因此,仅仅从国际法的角度,中国的东方主义就是一个大有可为的题目。对《黑色雅典娜》颇有会心的刘禾找对了方向。
近一千年前,苏东坡大概受到老杜“飘飘何所似,天地一沙鸥”的启示,在给弟弟的和诗中留下千古名句:“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萨义德和贝尔纳的漫游人生像雪泥鸿爪,又注定成为历史进程中深长的痕迹,因为他们的“东、西”之“计”作为萨义德式的“开始”(beginnings),点燃了无数读者的心灵,照亮了未来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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