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最初感动到我的是克林顿总统在布莱克门大法官退休时的那段讲话:“我们这些读法律的人,常常迷失在各种抽象的概念里。那些惯例、程序、法律术语,会把法律人与那些寻求正义的人们分隔开。但是,布莱克门大法官一直坚定、果断地与本国人民站在一起,始终关注人民的利益。”
布莱克门是一个幸运的人,历史将他与罗伊案绑定在了一起。虽然维护妇女的堕胎权并非他的初衷,但命运最终使他成为罗伊案以及妇女隐私权堕胎权的坚定捍卫者。幸而中国人没有信仰,不视胎儿为潜在的生命,规定生命始于出生,我们才免去了那么多意识形态上的冲突。罗伊案是美国司法的里程碑,但是让我觉得更有意义的应该是之后的一系列**罗伊案的案件,比如贫穷的妇女是否有受到政府资助进行堕胎的权利。当时多数大法官持有的意见是,受资助进行堕胎不是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说得好似这些贫困的妇女能有办法从其它途径得到金钱,其实却虚伪至极,变相地架空妇女的堕胎权。
今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引起轩然**,社会的争议无非都是围绕着房产。有些人只是抛出一句物权公示原则就想解决争议。当时我总是觉得不是味,却不知道是哪里出错了。暂且不说新的解释将双方父母一同出钱购买的房屋视为双方的按份共有早就突破了物权法规定有家庭关系的共有为共同共有的规定,又有多少人肯真的承认这样的婚姻法解释其实并没有维护婚姻中弱者——也就是女方的权利。有人辩称,现在女人有钱买房的多的是,在我看来是不肯实事求是得去承认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女性仍旧处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我想许许多多的法律人真的如克林顿总统所说的那样,早就迷失在了各种术语和惯例中,却不能去追寻和定义真正的“正义”。
然而聆听民意和司法擅断的界限又是那样的难以区分,这也促使我再一次回头思考药家鑫的案件。中国每年处死的死刑犯那么多,唯有他打动了我,也许是因为大家年龄相仿,我们的青春在阳光下绽放着,他的青春却是奔赴刑场。或者我只是太反感张显的诉讼策略,激起社会的仇恨,靠舆论去左右人们的判断,这离托克维尔警示我们的多数暴政还有多远。布莱克门是一个真正的死刑反对者,最初他持有的是司法克制理念,认为是否废除死刑应该由立法决定,但是长久的争议使他最终决定放弃任何对死刑制度的修补,坚定的反对死刑。我个人是反对死刑的,特别反对中国这种最高院复核签发死刑执行令后的七天就要求执行完毕的制度,有一种极度残忍和不珍视生命的味道。但是死缓的执行年限又只能达到平均30年左右,如果中国可以学习国外,真正做到终身监禁,并且法院在判刑时可以使用例如八百年这样的刑期,可不可以有一天废除死刑呢?
在书的最后几十页,作者提到了美国自由联盟关于种族和性别的平权。有一个案件是一名男子诉美国一女子学院不肯接受其入学,认为受到了性别歧视。现代社会的人们力求用男人的标准来要求女人,认为若是给女性优惠反而是低贱了女性。我又想说,这是多么虚伪,我们有什么理由非要去施行“不必要的一致。”平等而有合理差别才应该是正义真正的意蕴。
另外提及的一个案件在最近几年很红的哈佛课程《Justice》中也有提及过,是一个白人学生诉一所美国大学的医学院,认为这所学校每年给黑人学生优惠的入学条件违反了宪法平权条款,自己受到了反向歧视。我们之中的部分人受到的不公正是历史长久的,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多,特别持久的优惠去弥补。这样的做法不是不公正,这才是公正。
当然,作者笔下的首席大法官——伯格,总是显得独断和不近人情(事实真相也许并非如此),但布莱克门和伯格由一同成长起来的好友,变得渐行渐远渐无书多少让人难过,或许每个人的生命中都会有这么一个最佳损友,渐渐就走失在了人生的路口。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读后感(九):布莱克门:与堕胎争议相始终的大法官
布莱克门:与堕胎争议相始终的大法官
——读格林豪斯《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刊于9月6日《中国图书商报》,题为《他以堕胎案改变了美国》
杨津涛
众所周知,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分支,与白宫代表的行政权、国会代表的立法权鼎足而立,相互制衡。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之一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一旦走马上任,除自动退休或违法渎职外,有权终身任职。又因为大法官的任命无需选举程序,也不必对任何机构负责,所以其“释宪”大权被看做是一种“反民主”的权力。由此可知,一位称职的大法官,对美国来说何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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