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日本大名读后感10篇(4)

  保(ho)、村(mura):被国司承认的新垦或寄进之土地。

  至8世纪郡乡不再,剩余的平安公有土地(“最初的郡”):令(ryo)残存公有土地;(hongori)旧时各郡办事处之地。

  【地方治权沿革——从中央文官贵族、寺社到地方武家】

  1,任免权:幕府任其御家人为地头。

  2,土地产权:幕府承认小部分地头产权。

  3,司法权:1346年守护获得幕府天领的判案权。

  4,半济:贵族、寺社土地收入半壁归武家(守护多保护庄园、国衙领)。

  5,控制权:守护请。中央住外贵族与武家签约,让渡土地及其管理权予守护。

  6,下剋上:国人、家臣架空守护。

  故应仁之乱1467-1477后,室町幕府中衰,守护亦集体崩坏,战国大名崛起。

  守护的合法性自幕府,经济基础自庄园(与庄园的关系既瓦解又共生)。

  守护自有土地有限,无法以此对家臣进行再分封,下剋上之根源。

  安奈森强调守护与战国大名的同一性而非差异性,与我所见略同。

  目代:贵族、寺社在国司的代理人。目代不在时,可由地方领主执行其权。

  在厅官人:由朝廷任免的,实际负责国司事务的下级地方官人(贵族)。

  权介:副领主的代理人。

  所:所之局,若干在厅官人组成的机构,由konokobe(?)领导。

  【名主与耕者】

  13世纪中恶党时起,贵族、寺社与武士之间的平衡瓦解。

  根源:拥有土地的耕种者觉醒。

  名主:低等级耕者(耕者劳役须世袭)的首领,行族长制(血缘或非血缘)。贵族、寺社、武家征收租金时,皆须指派名主。

  名田:名主旗下土地,法律承认其占有权。

  13世纪晚期,名主统治瓦解之因:

  1,名主家族分裂、争斗。

  2,商品经济发展。

  3,大量小规模土地开垦,小家庭出现,农民村庄(mura)形成(独立耕者仍有限),农业产量提高。大名直领村庄,承认其自治。

  13世纪,地头-御家人VS朝廷、贵族、寺社,镰仓幕府亦会保护后者。

  同时,贵族、寺社为增加直领土地的控制权,有可能放弃寄进土地。

  1349年观应之乱,足利尊氏、高师直+乡村武士VS足利直义+贵族、南朝(尊氏1351亦转而效忠南朝)。

  矛盾:关东武士、西本州武士多支持足利直义,反映了镰仓至室町,公家、贵族、寺社、武家交错的社会存在。

  1368室町幕府以临时性的半济(该领国贵族寺社土地年贡的一般归供当地武士,实际管理权仍在贵族寺社)收买支持南朝的八个领国。实质:牺牲次要贵族,保护藤原等主要贵族,平衡中央贵族与地方武士。

  三管领:细川、畠山、斯波。皆足利非长子后裔。

  【守护权限沿革】

  12世纪末守护首次出现:

  1,征募领国御家人保卫京都、镰仓,掌治安。

  2,征税时进行资产评估。当适时征收附加税时,配合国司。

  3,13世纪中,扩张了其警察、军事职能(检非违使等)。

  1274、1281年蒙古入侵,守护权力大增:

  4,替幕府征收若干领国税。

  5,守护可领导御家人、非御家人。

  守护获得对非御家人(地方武士)的统治权之因:

  1,惣领(武家主要家系首领)权威下降。自镰仓末起,旁系分家好几代人+获部分世袭财产,致使惣领无法担负在战时领导整个家族的重任。

  2,耕者族长制的瓦解,名主无法统农民,地方武士失去依靠,与住外贵族、寺社发生纠纷时,竞争力下降。

  此进程主要在本州中部,九州(岛津、大友、少贰)、关东惣领的权威、旧时耕者模式至15世纪依旧稳定。

  守护的两种类型:

  镰仓至室町:佐佐木(六角、京极)、冨樫、武田、小笠原。皆外样。

  本国根基雄厚:土岐、赤松,追随足利尊氏;河野、大内,或配合或反抗幕府。

  6,1346年幕府授予守护:镇压刈田狼藉权(过量收割庄稼,即抢占民田或直接抢劫)、使节遵行权(代表幕府判决土地案件)。

  7,司法权:承担调查刑事诉讼案件、惩处御家人、监督判决的执行。

  镰仓晚期起,受害人向守护提出调查犯罪,且向幕府转交注进(chushin),侍所方受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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